114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告 鑀倪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朋思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萬229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二項標的,金額合併
計算後為新臺幣(下同)91萬1636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8652元,合計為92萬28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