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76號
原 告 黃麗芬
廖麗珍
上列原告與
被告嵩園建設有限公司、賴文章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