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李志明
李張盡
李淑枝
李真珠
李碧鐘
李淑燕
00
李陳阿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52,384元(參見原告提出本件請求分割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坐落臺中市○○區鎮○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1100元/㎡×215㎡×原告權利範圍1/6=0000000.66元,及坐落臺中市○○區鎮○段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9400元/㎡×4038㎡x原告權利範圍1/6=00000000元,及坐落臺中市○○區鎮○段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9400元/㎡×149㎡×原告權利範圍1/6=481766.66元,0000000元+00000000元+481767=00000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