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 告 郭建業
上列原告與
被告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係指原告
訴之聲明,同時對被告為數項之請求,而該數項請求均有各別經濟目的,合併計算其價額而言。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23萬元及423萬4,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46萬4,500元(計算式:28,230,000+4,235,000=32,464,5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萬6,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