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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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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7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謝孟茹  
被      告  品菘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邱瑞玲即邱韓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73,806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512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復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亦有明定。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品菘有限公司、邱瑞玲即邱韓芸(以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911號),被告已分別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依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06,28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請求金額應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2月4日為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的價額核定為7,873,8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01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後,尚應補繳78,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附表一: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息(%)
起算日(均至清償日止)
起算日(均至清償日止)
  計算標準
1
422,218元
3.298
113.3.18
113.4.19
6個月以內按左列年息10%,逾6個月部分按左列年息20%計付
2
984,068元
3.298
113.4.18
113.5.19
3
1,050,000元
3.298
113.3.25
113.4.26
4
2,450,000元
3.298
113.3.25
113.4.26
4,906,286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906,286元)
1
利息
422,218元
113年3月18日
113年12月4日
(262/365)
3.298%
9,995.3元
2
違約金
422,218元
113年4月19日
113年10月18日
(183/365)
0.3298%
698.14元
3
違約金
422,218元
113年10月19日
113年12月4日
(47/365)
0.6596%
358.61元
4
利息
984,068元
113年4月18日
113年12月4日
(231/365)
3.298%
2萬539.74元
5
違約金
984,068元
113年5月19日
113年11月18日
(184/365)
0.3298%
1,636.07元
6
違約金
984,068元
113年11月19日
113年12月4日
(16/365)
06596%
284萬5,331.52元
7
利息
105萬元
113年3月25日
113年12月4日
(255/365)
3.298%
2萬4,192.86元
8
違約金
105萬元
113年4月26日
113年10月25日
(183/365)
0.3298%
1,736.19元
9
違約金
105萬元
113年10月26日
113年12月4日
(40/365)
0.6596%
758.99元
10
利息
245萬元
113年3月25日
113年12月4日
(255/365)
3.298%
5萬6,450.01元
11
違約金
245萬元
113年4月26日
113年10月25日
(183/365)
0.3298%
4,051.12元
12
違約金
245萬元
113年10月26日
113年12月4日
(40/365)
0.6596%
1,770.98元
小計
2,967,519.53元
合計
7,873,8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