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02號
原 告 陳奎伯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盛橡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起訴
暨聲請調解狀記載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3,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