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李麗
上列原告與
被告創浤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萬882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而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113年12月30日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