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王詩音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如儀、西屯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洪如儀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萬2,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西屯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給付原告74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
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00萬元(計算式:252,000+748,000=1,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