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03號
原 告 郭怡君
劉漢勝
黃鉦壹
林智能
蔡郁棋
昱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被 告 黃穹允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75,000元(0000000+275000+275000+275000+250000+00000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
,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