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23號
原 告 傅鈺祥
康淀傑
傅卉伶
傅侑聖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4萬9,002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萬9,800元(計算式:1,014,950元×4=4,05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