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48號
原 告 妙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廖于禎律師
被 告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27萬501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7568元,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有明文。
二、原告
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42萬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而原告係於114年4月10日提起本件訴訟,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就起訴「前」
利息請求部分應併算價額,即計算至起訴
前一日即114年4月9日之
利息請求【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27萬5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764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12萬2196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568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