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熊秉聲
被 告 陳美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2萬元(
參照依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與本件
標的物同棟同格局之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13樓之5房地於民國112年10月14日交易之總價,有查詢資料附卷
可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惟觀諸起訴狀所附地籍異動索引,本件標的物似經
強制執行移轉
所有權,原告起訴容有誤會,請自行斟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