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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030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30號 即 被 告 唯家康生技有限公司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陳世川律師 一、上列 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 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反訴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2,641,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05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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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