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06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紘雋
楊勝全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查得
被告陳紘雋尚有其他送達地址,本件是否合法送達
尚有疑義,為免因此致判決不合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