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09號
原 告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複代理人 許珮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宸達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
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請原告即反訴被告陳報反訴起訴狀繕本於何時送達反訴被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