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111號
原 告 鄭文凱
被 告 A03
被 告 A04
訴訟代理人 李翰承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宥任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被告A03自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八日起、被告A04自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A03於民國110年4月10日登記結婚,育有一子,一家三口幸福美滿。
詎料,原告於114年2月15日晚間,因兒子把玩A03手機時,查看到A03手機內有與被告A04之對話訊息,發現A04於114年2月13日曾傳訊:「寶寶(愛心符號)」、「寶貝到家跟我說一下」等訊息予A03,A03並回覆:「好想你」等語,經原告不斷追問後,A03始向原告坦承其於113年1月至3月間至三聯隊受戰鬥急救員訓練課程時認識A04,於113年9月25日前往航校受訓(兵轉士)時又遇見A04,二人在受訓
期間經常傳訊聊天,結訓後仍密切聯繫,至114年過年期間雙方以男女朋友身分開始交往,互稱對方「寶貝」等外遇情事。
嗣原告於114年2月16日傳訊詢問A04,針對其與A03之外遇要如何處理,A04亦向原告承認與A03有外遇,並表示願意與原告調和解,請求原告原諒等語,且原告與被告於同日亦有以手機通話進行三方對談,於通話時A03不僅主動表示與A04為友達以上,情人未滿之關係,A04亦承認有與A03熱絡聯繫之行為,其等不斷向原告道歉,A04並表示之後可以完全不聯絡。且依A03於114年3月4日自行繕打如本判決附表2所示內容之事件報告書,亦可見A03已承認其與A04於114年1月18日至同年1月26日期間,有持續以通訊軟體互動,傳訊內容曖昧,未保持
適當距離之關係存在;甚且其等在被原告發現關係後,仍於114年2月26日再以google文件聯繫,相互傳送如本判決附表2備註欄所示之曖昧內容文件,且依被告各自與原告間之對話紀錄,亦可見被告就其等有不正當關係之事,已多次向原告表示道歉,其等應已
自認上開事實,凡此足見,被告間
顯有逾越普通朋友之不正當關係存在,且A03更因此向原告提出
離婚要求,足見被告上開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之不當往來關係,已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幸福利益,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並致原告精神上蒙受相當之痛苦,故
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慰撫金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㈠被告A03部分:
⒈原告所提其與A03之Line對話紀錄,無法得出被告究於何時、何地進行逾越合理交往範圍,侵害原告配偶權行為之結論。原告與A04之Line對話內容,僅係A04向原告致歉,亦無法得出其與A03究於何時、何地為侵害原告配偶權行為之結論。原告與A04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之Line對話紀錄,與待證事項無任何證明力,原告所提證據均
非被告間之對話紀錄,原告仍應舉證說明被告究以何行為侵害原告配偶權。
⒉原告固曾向A03提及「出軌」,然A03並未坦承,且外遇究係性行為、親密肢體接觸、親密對話或僅是互有好感,並未踰矩,原告就A03坦承外遇部分舉證仍有不足。原告向A04提及「外遇」,A04向原告表示「已封鎖全部聯絡方式」、「我願意配合調解或是和解」、「金額可以談」等語,係因
兩造均為公職人員,為求息事寧人,避免遭單位內部調查,影響升遷,才盡量配合他方要求,請求私下解決,此為人之常情,無法說明被告有何實際之越矩行為。
⒊A03於114年3月4日於Line對話紀錄中繕打之「事發經過報告書」,係原告一再以此事質問,A03不
堪其擾,遂於同日下午4時24分向原告保證該對話紀錄中精進作為1至4項之內容;
惟原告仍要求A03提出所謂「事發經過報告書」,嗣原告於當日下午5時12分傳送一則長篇訊息予A03,並要求A03照該內容繕打,A03無奈只能按原告指示繕打「事發經過報告書」,並傳送予原告,原告之後即收回上開傳送之長篇訊息。是該「事發經過報告書」雖內容、時間詳盡,但係A03依原告所述內容繕打,並非A03之自白,無訴訟外自認之適用,縱認為訴訟外自認,亦須有其他補強證據相佐。而原告所提三方對談話錄音譯文,A04僅坦承「我是跟他講說欣賞這方面的喜歡他」,此至多僅為內心欣賞,並無實際行動,A03亦表示「我已經跟你說了,就是友達以上,情人未滿,我們什麼也沒有」;至於對話內容出現「寶貝」、「談話熱絡」
乃原告之陳述內容,不
足證明被告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之情誼關係。且侵害配偶權之
態樣多端,須原告指明
侵權行為人究竟發生何種侵權行為,而各種侵權行為侵害程度不同,對受害人損害之賠償額度亦不同,原告對於被告之侵害態樣,舉證尚有不足。
⒋並聲明:⑴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A04部分:原告所提Line對話紀錄,均非被告間之對話紀錄,並無法證明A04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事實。細繹原證3原告與A04之LINE對話內容、原證7原告與被告之錄音譯文,A04並未承認有與A03發生逾越一般朋友關係之不正當交往關係,上開對話內容至多僅能證明A04在通訊軟體上有與A03私下聊天之行為,造成原告不快,A04向原告表示道歉,並承諾封鎖全部聯絡方式。原證4A03於LINE上所述之事發報告書,亦無明確承認與A04交往,是原告所提證據均不足以認定被告有親密交往或其他逾越男女分際之情形等語。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
經查,
本件原告主張其與A03於110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婚後育有1子
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其與A03之
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上開主張,
堪信為真。至於原告主張被告因共同參與受訓課程認識,課後持續互動聯繫,至114年過年期間被告以男女朋友身分開始交往,互傳曖昧訊息,於114年2月26日仍透過google文件聯繫,互傳如本判決附表2備註欄所示之曖昧文件,有逾越一般男女社交行為之不正當往來關係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是以,本件應審究者即為:被告是否有原告上開主張之不正當往來關係,並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且此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甚明。而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夫妻互守誠實,即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裁判意旨參照)。是以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之交往,或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一般社會通念,如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並足以動搖
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自
難謂並無以違背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亦即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則該
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
共同侵權行為人,其行為自不以發生
通姦、相姦行為者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其侵害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之程度,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仍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利之侵權行為。又法院認定當事人所爭執之事實,應依證據,此證據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如能以
間接證據證明間接事實,且綜合諸間接事實,得以在符合論理及
經驗法則下,推認待證事實為真實者,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6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
觀諸原告提出其與A03於114年2月16日起至同年3月15日止Line對話紀錄及與A04於114年2月16日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33頁、第37頁至第85頁),可知原告於114年2月16日曾個別向A03、A04質問其等外遇之事,且自114年2月17日起至同年3月15日止,持續跟A03針對在過年期間被告互傳曖昧訊息、互稱對方寶貝、於114年2月26日仍有透過google文件聯繫等事為討論、爭吵,而被告就原告質問上開相關事項時,不僅均未否認、辯駁、爭執,A03更多次向原告表示:「做錯的人是我,是我對不起你」、「是我做錯了」、「是我沒保持好距離,我很抱歉,是我的錯」、「我真的很對不起你,對你的傷害已經造成了,我的心也很痛。」、「是我沒保持距離」、「出軌的人是我不是嗎」、「我前面已經說了,這件事他有錯,我也有錯,不可能我都沒事」、「針對我做的事我向你道歉,對不起傷害你,傷害這個家」、「我有承認我的錯誤」等語(見本判決附表3編號2、5、9、10、17、19、21、23、25;本院卷第37頁至第85頁);A04則係於對話中向原告表示道歉、願意配合調解,且主動提出具體之調解方案(見本判決附表1編號3、4、11;本院卷第33頁),復參以兩造於114年2月16日進行三方對話之錄音譯文,於原告質之被告在過年期間互動熱絡、互稱對方寶貝等事時,亦未見被告有所反駁,反而均係屢向原告稱其等有問題,其等做錯了等語,且A04對於原告質問過年期間是否有與A03非常熱絡聯繫時,A04並回覆「有」等情(見本判決附表4編號1、3、18、38、40、42、44、48、50、52、53;本院卷第145頁至第151頁),由上可知,被告對於原告主張其等有上開逾越一般朋友正常社交往來之不當關係等事,已有多次向原告承認錯誤、行為失當,表示道歉之情形。佐以A03於114年3月4日傳送予原告之事發經過報告書,其自行向原告說明「其與A04係於113年受訓期間相互認識,於結訓後雙方互動頻繁、熱絡聯繫,於過年期間互相對
彼此產生好感,其等於114年2月26日仍有用google文件聯繫,A04並有傳送以後都用這個說,我仍然記得妳的電話號碼」等內容(見本判決附表2;本院卷第35頁),足認原告上開主張被告於113年間因受訓認識,於114過年期間有互傳曖昧訊息,互稱對方寶貝,以男女朋友身分開始交往,且於114年2月26日仍有用google文件傳送如上所述之曖昧信件,有逾越一般朋友正常社交往來之不當關係存在等節,
應堪信屬實。
㈢被告辯稱原告所提對話紀錄皆非被告間之對話,非直接證據,且原告所述外遇究指何關係不無疑問,被告只是在通訊軟體上聊天,聯繫熱絡、互稱寶貝為原告所述,被告並無自認等
云云,
惟查,當事人於訴訟上就各自主張事項之舉證,本不以直接證據為限,且本件原告所提證據資料,除其與被告間各自Line對話紀錄外,尚有兩造進行三方對話之錄音譯文等件,而綜觀本件各該證據所示客觀事實,並衡諸常情,
倘若被告並未有原告上開主張之不當往來關係,於面對原告之質疑時,理應係向原告否認,反駁原告所述,惟本件被告卻係一致的多次向原告表示其等做錯了、其等行為有問題等語,顯與一般常情相悖之態度,是自難就此部分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又婚姻制度所保障之婚姻關係圓滿安全及幸福利益,本非僅只於在婚姻關係中關於性發生對象層面之忠實義務,亦及配偶於一般社交、普通朋友以外情感交往關係之獨占權益,本件被告既會相互稱對方「寶貝」此等親暱稱謂,顯見其等間之關係相當親密,而已有逾越一般朋友正常社交之往來關係。是以,被告前開所辯其等只是在通訊軟體上聊天互動,非不當往來等云云,自不足採。
㈣A03雖辯稱114年3月4日自行繕打之事發經過報告書,係應原告要求及依原告傳訊之內容繕打,非A03之自白,然觀之該事發經過報告書所示內容,關於被告係於何時、何地因何事相識,於何時開始熱絡聯繫,互有好感進而開始交往,於114年2月26日傳送之信件內容等涉及被告私下交往、互動時地之細節均有具體之描述,如上開情事非於被告之間所發生,A03何以須反於常情,按照原告所述內容繕打,
而非予以駁斥或修改,況若非A03先前已有向原告說明過其與A04間上述相關情事,原告如何能知悉被告私下交往互動之過程,並傳訊相關具體內容之訊息,是A03上開答辯,亦非可採。至於A03另辯以A04係因囿於公職,避免部隊遭單位內部調查,影響升遷,才請求私下解決等部分,則未見被告舉證
以實其說,是A03前開所辯,不
足憑採。
㈤綜上,本件被告確有原告上開主張於113年間因受訓認識,惟至114年過年期間開始互傳曖昧訊息、以男女朋友身分交往,且於同年4月26日仍透過google文件互傳如本判決附表2備註欄所示曖昧內容信件之行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上開所為顯已逾越一般朋友正常社交行為之範疇,而有不當往來之關係,已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並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堪認原告於精神上應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是以,依
首揭裁判意旨與說明,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應屬有據。
㈥次按法院對於
精神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
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908號、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為大學畢業,從事軍人工作,每月收入約5萬元,須扶養一名子女與母親;A03為大學畢業,從事軍人工作,每月收入4萬元,須扶養生母;A04為二專畢業,每月收入5萬元,工作為軍職生及兩造財產所得收入狀況等情,業據兩造各自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23頁至第227頁),並有本院職權調取之兩造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置於限
閱卷內
可稽,復衡以被告均為成年人,具成熟思慮及判斷是非對錯之能力,卻共同為上開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致原告遭受打擊,精神上承受相當之苦痛,及被告侵害行為之態樣、手段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慰撫金以10萬元為適當,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應予駁回。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責任,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甚明。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者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
核屬無確定給付期限之債,而原告已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催告被告為給付,惟被告
迄今仍未給付,則原告依
前揭法律規定,請求被告A03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4月8日(起訴狀繕本送達日為114年4月7日,見本院卷第99頁送達證書)起、被告A04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5月22日(起訴狀繕本囑託送達日為114年5月21日,見本院卷第100-3頁送達證書)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六、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萬元,及被告A03自114年4月8日起、被告A04自114年5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命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發動,毋庸為准駁之
諭知,另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張詩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1(節錄原證3對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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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您好邱先生 想請問您與A03小姐外遇的事情,要怎麼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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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目前已封鎖全部聯絡方式 保證不再聯繫 鄭重向您道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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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人我還是會找法律諮詢評估我目前的想法1,金額15W2.不再與A03小姐有任何形式之聯繫3.保證不再上訴 | |
附表2(節錄原證4對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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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事發經過報告書 事件經過:本人A03於113年1月份至3聯隊受CLS-1認識A04(邱員),受訓結束後2人並無聯絡,113年9月25日本人前往航校受兵轉士,遇到邱員,打招呼後,受訓期間一直有聊天,受訓期間有與之前一起受CLS-1之其他同學一起出遊、過夜,晚上男生一間,女生一間房間。結訓後,雙方還有聯繫至過年期間互相對對方有好感,但因本人工作繁忙,所以只在通訊軟體上聯繫,至114年2月15日,本人配偶A01(鄭員)發現我與邱員對話內容曖昧,本人惱羞成怒下與配偶鄭員提離婚,鄭員飲酒後打電話給邱員並告訴對方他已發現事情,鄭員之配偶向他提出離婚,邱員向鄭員保證不會再和鄭員之配偶有任何聯繫。114年2月26日晚間邱員用google文件向鄭員配偶聯繫,邱員說以後都用這個說,我仍然記得你的電話號碼,本人回覆:我也是。鄭員向配偶媽媽詢問雙方是否還有聯繫,配偶媽媽表示不知情。鄭員向本人詢問,確無如實回答,2月28日回鄭員家後,鄭員查看本人之手機發現本人還保留邱員之IG、出遊之照片,目前本人已將手機有關邱員之相關訊息刪除,3月1日本人發現配偶手機有本人之google帳號,本人將帳號刪除,本人之配偶發現後生氣的詢問本人是否坦白與邱員還有聯繫。本人A03發誓至114年2月26日與邱員聯繫後至今3月3日,並無與邱員再有聯繫。 如無屬實願賠償本人之配偶10萬元整。 精進作為: 1.下班就回本人之配偶家,如果有出門會先跟你說人事時地物,不會單獨跟異性出門,如果有需要過夜不會單獨行動(3/15這次例外),已經確定了。 2.盡力做到身為一個太太和媽媽的角色,過年過節盡量排假回家,假日陪伴小孩。 3.有異性打電話只談公事,不和異性聊天,IG不亂傳影片給異性,與異性保持距離,嚴守道德底線。 4.保證不和A04有任何聯繫,見面。 如無屬實願賠償本人之配偶10萬元整。 | 依原證5第6頁、第7頁原告與A03於114年3月2日對話紀錄所示,節錄關於原告主張被告以google文件傳送之曖昧信件內容略以: A04向A03表示:「以後用google文件聯繫」、「我依然記得你的電話號碼」,A03回覆:「我也是」,A04再傳送:「Sleep well tonight and get wellprepared for tomorrow' s training I' llalways be ur side.」予A03,A03回覆「我最近都沒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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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節錄原證5對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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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是真的覺得很諷刺啦,我每天顧弟弟,結果是讓你有無後顧之憂的在外面花枝招展的搞外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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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們的婚姻一直就有問題,從我在九鵬的時候我就一直跟你說關心、溝通,你也說你有但我就是感覺不到,一直都在無限循環這個問題。如果我們的感情夠穩定別人根本無法插足,但做錯的人是我,是我對不起你。 | |
| | | 我沒有做什麼東西,我只是問阿汝情人節送什麼她跟我分享僅此而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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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結婚前也跟你說過我的異性朋友很多,你也沒特別說什麼,沒保持好距離是我的問題。但我本來就愛聊天。 | |
| | | 這次心理的坎過不過得去。理應是你要給我足夠的信任。再者結婚前的異性朋友你也沒什麼在聯繫,反而是當兵後認識的異性朋友一直在聯繫,聊天歸聊天,理應要保持好距離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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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真的很對不起你,對你的傷害已經造成了,我的心也很痛。但是我也不快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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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前面已經說了,這件事他有錯,我也有錯,不可能我都沒事,我知道你維護自己權益,我也只是想知道我最壞結果 | |
| | | 2/15到2/26一直跟我說都封鎖了還要我怎麼辦,2/26晚上不甘寂寞且愛意滿滿的又打了電話弄了文件 | |
| | | 針對我做的事我向你道歉,對不起傷害你,傷害這個家。至於你想怎麼樣怎麼對邱先生我管不著。像我說的,我自私的自己好就好。 | |
| | | 本來我們家庭好好的,我也努力在居中協調關係。但是你過年期間1/18-1/26留守,這段期間,妳跟邱先生搞曖昧後甚至還已經確認男女朋友關係出軌了,你為了怕影響後續受訓假裝說要修復我們的關係,結果你還在跟邱先生秘密聯繫,私下接觸,現在卻反過來說是我的問題要我放下,出軌沒有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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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有承認我的錯誤,我也沒有假裝要修復關係但那段時問你怎麼對我的?前面我也跟你說我們婚姻關係有問題但我不該用出軌的方式,我知道我的錯誤,但你還一直用你以為的方式在對待別人,不管別人要不要接不接受。以前我就是一直忍耐但現在我不想在這樣下去了 | |
附表4(節錄原證7對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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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是啊,我的點是你到底想要怎麼做阿?(嘆氣)因為你,我跟我老婆要離婚了,不是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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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已經跟你說了,就是友達以上,情人未滿,我們什麼也沒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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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阿,兩個對話都有刪訊息,就我看到的這樣啊,訊息刪掉的我沒看到阿 | |
| | 阿就是你訊息看到的這樣子而已啊,我也跟你說了,我就是想要離婚阿,我不是有跟你講了嗎 | |
| | 對阿,可是A04先生就是剛好阿,因為你跟我老婆講說你喜歡他,然後我老婆就精神出軌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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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沒有講欣賞,你剛剛明明就跟我講說你喜歡他,你沒有講欣賞這兩個字 | |
| | 我可以,你可以問A03,我那時候有跟他講清楚,他現在在旁邊你可以直接問他 | |
| | 那你們兩個過年期間的對話到底是怎樣?你不覺得他是一個有夫之婦的人,然後你還跟他這麼熱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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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不覺得這樣很誇張嗎,就是剛好因為你導致我們兩個離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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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知道阿,離婚不完全是因為他,因為是他然後加快了導火索,不是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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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他沒有進來,對阿,如果他沒有加進來,可能後續還是這樣子一直過下去,是他可剛好加進來了,又今天被我看到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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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阿,講白一點是導火線沒有錯啊,如果可是沒有他的話勒,今天不會有這個事情發生,所以A04先生後續你想要怎麼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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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可以撇的一乾二淨嘛,ok阿,你就撇阿,然後勒,跟你完全沒關係嘛,對不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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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阿,現在我老婆精神出軌阿,他不想阿,他現在心思都在你身上,沒有在我身上啊,因為你特別的關心他,特別的喜歡他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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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阿,你有你自己的目標阿,因為你跟他非常的熱絡阿,所以完全,你以前都會直接跟我講阿,就像我剛剛講的,在過年期間,我line你,結果你在跟別的男人聊天,而且還非常的熱絡,有這回事吧,A04先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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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阿,而且還寶貝到家了跟我講,然後還互相回報,你到營區跟他回報,他到營區跟你回報,你到家跟他回報,他到家跟你回報,有這回事吧?其實如果今天啦,我今天沒有看訊息的話,我還被蒙在鼓底啦,然後你們兩個就這樣繼續下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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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也有問題,他幹嘛這麼關心你,因為他喜歡你,他沒有問題嗎?他問題也很大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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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吧,你不用這麼熱絡,就像之前還在受訓的時候這樣子,那就沒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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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是他媽的在過年期間幹這種事情,沒事幹嘛那麼熱絡,有夫之婦欸,有小孩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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