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127號
上 訴 人 蔡宜均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萬217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