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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2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0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林佩萱  
被      告  辰紳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禹丞  

被      告  黃志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2萬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5萬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所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辰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辰紳公司)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邀同被告林禹丞、黃志韋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授信額度2筆即㈠新臺幣(下同)262萬5,000元及㈡400萬元,並簽立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等文件。被告辰紳公司隨即於112年10月30日依上開授信額度向原告申請分筆動用,共借款㈠262萬5,000元及㈡400萬元(下合稱系爭借款),並另簽立借據,約定借款利率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0.5%按期計算,本金則自112年11月30日起以每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期限至116年2月28日止。系爭借款本息自114年2月28日起即未再依約攤還,被告辰紳公司自114年3月3日起復因存款不足遭金融機構通報退票達35張,且有疑似停止營業之跡象,經原告電洽無人回應,連帶保證人即被告林禹丞、黃志韋亦均失聯,依授信約定書第6條約定,系爭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然被告辰紳公司尚欠本金㈠142萬5,000元及㈡225萬元,暨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被告林禹丞、黃志韋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借據、郵政儲金利率表、授信明細查詢單、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催告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39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第740條分別定有明定。被告辰紳公司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林禹丞、黃志韋擔任被告辰紳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是被告應就如附表所示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單位:新臺幣)
約定借款利率
違約金
週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方式
1
142萬5,000元
自民國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民國11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借款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
2
225萬元
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民國11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借款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