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212號
原 告 晨室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被 告 沁爍國際有限公司(原名俊祥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林芷慧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存在,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13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3,503元,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6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然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