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268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廖訂泳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7,89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477%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將上開本金80萬7,890元及起訴前1日即114年4月10日已到期之利息1萬0,668元、違約金679元(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式詳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併算核計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萬9,237元【計算式:807,890元+10,668元+679元=819,237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附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