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287號
上 訴 人 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第二審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陳宥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