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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87號
上  訴  人  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朝鋒


被  上訴人  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等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5年5月21日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9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上訴人迄今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乙節,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參。是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陳宥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芮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