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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91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  
            林咸亨  
被      告  朱育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以114年度補字第79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10元,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21頁)。然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27頁),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