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360號
原 告 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嚴程岳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83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29,000元,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本件
起訴狀上法院收文章之日期為114年4月22日,
核屬前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施行後繫屬法院之案件,是依
前揭說明,本件應以起訴時即施行後之
法律規定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原告僅繳納6,830元,尚欠1,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