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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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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3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75號
原      告  第一食品商行

法定代理人  鄭明訓  
被      告  田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冠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請求權基礎不明,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