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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0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莊凱婷  
              林旆君  
被      告    巴里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文信  

被      告    林子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戴文信、林子馨之住址,均應更正為「新竹縣○○鄉○○村○○街0段000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聲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