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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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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5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14號
上  訴  人  一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凱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啓聖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民國115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6,30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1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