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534號
原 告 百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郭玉枝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原告所提出
兩造間之和解書第參條約定:「
雙方應以誠意協商解決因本和解書履行或解釋所引發的任何爭議。若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新北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宜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研討結果參照)。本件原告訴請
被告履行和解契約,亦即因本和解書之履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及前述約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