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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5號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      告  陳小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於113年12月9日送達,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今均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