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6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61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莊凱婷  
被      告  庫奇食品有限公司即瑪莎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健熙  
被      告  趙偉辰  
            曾芝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04,567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庫奇食品有限公司即瑪莎拉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庫奇公司)於民國109年7月28日邀同被告趙偉辰、曾芝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借款動用期間自109年7月3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逕由立約人出具借據或(及)票據,申請循環或分批動用。每筆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借款利息依短期放款年率3.5%計息,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原告新公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2.66%計付。凡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參週轉金貸款契約第1、2、3、5條)。後庫奇公司於110年7月26日與原告簽訂借據,約定依上開契約撥貸之短期擔保貸款,向原告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26日起至110年10月26日止。又於110年9月24日與原告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及授信約定書,約定自110年9月30日起,將上開短期放款變更為中期放款,借款期間變更自110年7月26日至115年7月26日止,增加寬限期9個月,按月繳息,寬限期滿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參借據第1、2條)。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原告得隨時視為部分或全部到期(參授信約定書第15條)。被告僅繳款至113年9月,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規定,全部借款視同到期,今尚欠本金1,204,567元及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3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周轉金貸款契約、借據、契約條款變更契約、授信約定書3份、查詢單、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114年度司促字5292號卷第7至33頁),並經本院核閱原本屬實,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被告庫奇公司尚欠原告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被告趙偉辰、曾芝毓為被告庫奇公司對原告所負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與被告庫奇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自屬有據。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原借款金額
尚欠金額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3,000,000
1,204,567
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4.375%
113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