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632號
上 訴 人 劉怡慧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國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0,080元(詳如附表,利息僅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日息萬分之2換算為年息7.3%),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