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692號
上 訴 人 王禹心(原名王蒔喬)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上景鑫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6,150元,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並應提出上訴理由狀(須附
繕本)。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上訴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