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81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劉哲銘
被 告 皇騰家具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被 告 劉芯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30,5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30,565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18%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年利率加付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利率加計二成之違約金。」(本院卷第11頁),
嗣於本院114年9月15日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
更正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230,565元,利息按附表
所載起算日及利率計算,違約金更正為於6 個月內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超過6 個月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本院卷第56頁),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
首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皇騰家具有限公司(下稱皇騰公司)邀同被告王駿明、劉芯惠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00萬元,年息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1.0%(目前為2.718%),如未依期攤還本息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應自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
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遲延利率20%固定計算違約金。
詎被告皇騰公司自114年3月22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全數清償,而被告皇騰公司
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1,230,565元。又被告王駿明、劉芯惠為其
連帶保證人,依約應
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
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借據、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27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為何爭執,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據
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附表: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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