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838號
原 告 賢億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彤芬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本件應由
清算人趙彤芬為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亦明文規定。
二、查
被告於民國114年5月29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依法進入清算程序,並經股東會選任趙彤芬為清算人
等情,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114年8月6日中商字第1140017764號函所檢附之被告申請變更登記申請書文件在卷
可參,
堪認為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命由清算人趙彤芬續行訴訟,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