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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9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恢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03號
原      告  丁茂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銪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邵玉峯、林縯三即林宥宏間請求恢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新臺幣826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林縯三即林宥宏、銪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邵玉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7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林縯三即林宥宏、銪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暨邵玉峯應給付原告訂金一倍之違約金30萬790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萬5800元(計算式:30萬7900元+30萬7900元=61萬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