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932號
被 告 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沈崇廉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即原告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5,0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84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6,380元,反訴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000元,尚欠新台幣19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