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938號
上 訴 人 力山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
所有權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為請求廢棄原判決敗訴部分並將附表所示車輛移轉與上訴人指定之
第三人,其
訴訟標的價額即為車輛之價值,依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253號裁定核定為每台新臺幣(下同)892,000元,兩台合計為1,784,000元即為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徵上訴裁判費33,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其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