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9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被 告 豐勢通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319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596元,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5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而原告
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
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
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