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0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文鼎先進有限公司
一、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焜致、劉少定、政祥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96,5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
按對造人數提出該上訴理由狀
繕本直接通知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