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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0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86號
原      告  和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瑜騫  
被      告  陳竤憲  
            陳宥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被告陳竤憲、陳宥嘉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以114年度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10,620元,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於114年4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是以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案件繳費查詢表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