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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1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112號
原      告  凱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智凱  
訴訟代理人  陳伯彥律師
            張嘉仁律師
複  代理人  郭怜君律師         
被      告  陳忠明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097號),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1萬7,553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07萬2,518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1萬7,55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擔任原告之總經理,負責向訴外人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聚泰公司)訂購原告製造口罩所需材料,被告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原告名義向聚泰公司訂購如附表所示之貨品後,由聚泰公司開立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發票予原告,然被告未將貨品交付原告,擅以原告名義將貨品販售予訴外人凱上有限公司(下稱凱上公司),並指示聚泰公司於附表所示時間,將貨品送往如附表所示之指定地點,且由被告收取凱上公司給付之貨款,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321萬7,553元,爰依民法第179條、184條第1項、第2項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且未曾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2674、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之被告上開背信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字第25209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易字第2299號判決被告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55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有前開起訴書、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4頁、第37頁至第38頁、第71頁至第74頁),並經本院調取前揭刑事第一審電子卷證查閱屬實。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曾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或為任何陳述及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㈢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79條、第184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有前揭刑事案件所指之背信行為,獲有利益321萬7,553元,並使原告受有同額之損害,核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貨款債權,且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返還不當得利之責,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請求被告給付321萬7,553元,即屬有據
 ㈣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且未約定利息,則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而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民國113年8月21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附民卷第15頁),故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184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且本院審理期間未衍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故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訂貨日期
訂單單號
貨品名稱
數量
(公斤)
實際出貨量(公斤)
指定送達地點
出貨日期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1
110.09.06
G000-000000000
PP水駐極熔噴不織布250/22
3,000

1,976
固材有限公司
110.09.09

SS00000000
35萬3,002元
PP水駐極熔噴不織布175/22
1,000
553.5
110.10.07
SS00000000
31萬0,934元
110.12.15
UM00000000
18萬5,976元
小計
84萬9,912元
2
110.11.16
G000-000000000
PP水駐極熔噴不織布175/15
715
713.4
固材有限公司
110.11.16
UM00000000
5萬9,002元
110.12.15
UM00000000
18萬0,701元
小計
23萬9,703元
3
110.11.29
G000-000000000
PP水駐極熔噴不織布250/15
507.4
同左
固材有限公司
110.11.30
UM00000000
32萬8,036元
PP水駐極熔噴不織布250/30
468.9
同左
4
110.12.07
G000-000000000
PP水駐極熔噴不織布250/30
508.1
同左
固材有限公司
110.12.08
UM00000000
34萬0,368元
PP黑熔噴不織布250/25
554
同左
PP黑熔噴不織布175/25
343.6
同左
5
111.01.21
G000-000000000
PP熔噴不織布250/22
524.8
同左
固材有限公司
111.01.22
VY00000000
6萬0,614元
6
111.08.09
G000-000000000
PP水駐極熔噴不織布175/15
500.3
同左
固材有限公司
111.08.10
CF00000000
33萬3,614元
PP水駐極熔噴不織布250/15
466.9
同左
PP水駐極熔噴不織布250/15
25.7
同左
7
111.09.13
G000-000000000
PP熔噴不織布175/25
2,570.1
同左
強利有限公司
111.09.14
EH00000000
31萬0,340元
8
111.09.19
G000-000000000
PP熔噴不織布175/25
2,986.8
2,987.1
強利有限公司
111.09.20
EH00000000
36萬0,639元
9
111.10.03
G000-000000000
PP熔噴不織布175/25
3,265.2
同左
強利有限公司
111.10.05
EH00000000
39萬4,273元
合計
321萬7,5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