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1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安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虹信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