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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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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70號
原      告  黃建勝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劉近庸即雅美姬時尚診所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律師

被      告  魅綺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怡雯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因本件被告魅綺生技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原告未對上開被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