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170號
原 告 黃建勝
被 告 劉近庸即雅美姬時尚診所
被 告 魅綺生技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因本件
被告魅綺生技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原告
未對上開被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