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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61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      告  林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044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75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