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3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林首言即林森源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本院第一審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
上訴聲明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14年度中簡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3,2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
期日前補正,並提出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