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312號
上 訴 人 黃湧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崇聖億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7,07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