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352號
原 告 多溢投資有限公司
謝佳容律師
被 告 右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益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所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之股東、董事,被告持民國114年5月21日股東臨時會(下稱
系爭股東臨時會)作成變更章程
暨減資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於同年月27日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變更登記,經臺中市政府授經登字第11407326090號函准變更登記在案。
惟系爭股東臨時會時既並未召開,自無決議之事實,其決議自始不成立,
爰請求確認系爭決議不成立。又系爭股東臨時會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系爭決議應屬無效,爰請求確認系爭決議無效。再系爭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未通知原告,無以通知載明召集事由,及在趙及事由中
列舉說明減資之主要內容,召集程序違反公司法第172條第2項、第4項、第5項及第174條規定,爰依公司法第189條請求撤銷系爭決議等語,
並聲明:1.先位聲明:確認系爭決議不成立。2.第一
備位聲明:確認系爭決議無效。3.第二備位聲明:系爭決議應予撤銷。
三、
按確認
法律關係之訴,
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
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妥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
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
參照)。
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主張系爭決議不成立、無效固不爭執,惟被告已依系爭決議辦理公司減資變更登記,致原告私法上之地位受侵害之危險,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則原告提起本件
確認之訴,應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有權利保護之必要,
合先敘明。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系爭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公司變更登記表暨所附公司章程為證(見卷第21-38頁),被告認諾原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規定,應本於被告之認諾,依原告所定審理順序,就原告先位聲明之訴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原告先位聲明之訴既有理由,本院即毋庸須就其第一備位聲明之訴、第二備位聲明之訴續為審究。
五、從而,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決議不成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確認判決,不能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規定,附此敘明。六、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