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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4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32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      告  林文進  
            廖仁裕  
            莊妙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被      告  海原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璘

上列當事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7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而由債務人為原告時,則應以因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如附表一「起訴聲明」欄所示,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432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4萬4,683元確定。於訴訟進行中,擴張聲明如附表一「擴張後聲明」欄所示,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0萬1,093元(計算式詳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56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萬0,695元,尚應補繳1,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一(幣別:新臺幣,下同):
起訴聲明
擴張後聲明
本院114年7月1日所製作之分配表所示之下列分配金額及債權均應予以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㈠表1次序3債權種類為代扣被告莊妙莊執行費之分配金額6,800元、莊妙莊表1次序4 債權種類為第1順位抵押權之分配金額3,290,382元、被告廖仁裕表1次序5債權種類為第1順位抵押權之分配金額615,309元、被告林文進表1次序6債權種類為第1 順位抵押權之分配金額615,309元。
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公司)表1次序12之債權逾83,220,964元之部分。
被告海原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海原公司)表1次序17之假扣押債權96,336,199元。
元大公司表2次序9之債權逾83,220,964元部分。
海原公司表2次序14債權種類為表1分配不足之分配金額448,277元。
 本院114年7月1日所製作之分配表所示之下列分配金額及債權均應予以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㈠表1次序3債權種類為代扣莊妙莊執行費之分配金額6,800元、莊妙莊表1次序4債權種類為第1順位抵押權之分配金額3,290,382元、廖仁裕表1次序5債權種類為第1順位抵押權之分配金額615,309元、林文進表1次序6債權種類為第1順位抵押權之分配金額615,309元。
 ㈡元大公司表1次序12之債權之前未受償利息債權36,862,432元,及依債權原本36,035,153元所計算之自103年3月24日起至108年7月22日止之利息債權。
 ㈢海原公司表1次序17之假扣押債權96,336,199元。
 ㈣元大公司表2次序 之前未受償利息債權36,862,432元及依債權原本36,035,153元所計算之自103 年3 月24日起至108年7月22日止之利息債權。
 ㈤海原公司表2次序14債權種類為表1分配不足之分配金額448,277元。
附表二:
原告普通債權
債權額比例
擴張後可受分配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債權種類
債權數額
1
借款
350,325,880元
0.670183
3,034,391元
2
表一分配不足
347,291,424元
0.670183
2,096,751元
備註:
⒈表1部分扣除優先債權後之可供分配金額為4,527,800元(計算式:執行所得金額4,801,000元-262,631元-10,569元=4,527,800元)。
⒉剔除表1債權次序3、4、5、6、17及12逾66,797,352元之部分後,全體普通債權人之債權總額為522,731,351元。
⒊「債權額比例」欄為原告普通債權數額除以全體普通債權人之債權總額,表1原告普通債權額合計350,325,880元,債權額比例0.670183,變更後可受分配金額3,034,465元。
⒋表2部分扣除優先債權後之可供分配金額為3,128,690元(計算式:執行所得金額3,360,000元-7,396元-223,914元=3,128,690元)。
剔除表2債權次序9逾66,797,352元之部分、次序14及表1分配到之金額後,全體普通債權人之債權總額為518,203,551元。
⒍表二原告分配不足部分合計347,291,424元,債權額比例0.670183,擴張後可受分配金額2,096,7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