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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4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5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幸玉  
被      告  慶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良  

被      告  温世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欠款餘額」欄關於「191萬607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91萬6076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雷鈞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