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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4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8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江姿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沅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宗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關於「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裁定更正,並無不合,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噯靜